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 本次修订旨在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提升议事效率并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 明确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包括审议总资产30%以上交易等重大事项的职权 [3] 会议类型及召集程序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公告,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公告,召集人需在指定报刊发布通知 [3] - 临时股东会可由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集,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5] - 若董事会未按期反馈,提议股东或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会议,公司需承担会议费用并提供协助 [3][5] 股东参会资格与提案规则 - 股东需凭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参会,法人股东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6] - 临时提案权赋予持股1%以上股东或审计委员会,提案需在股东会召开前10天提交董事会审核 [6][7] - 董事会需对提案内容进行关联性及程序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提案需在股东会说明不提交理由 [6][7] 表决机制与决议要求 - 普通决议需获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18] - 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可集中投票权于特定候选人 [11][17]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需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告说明 [12] 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 - 股东会需详细记录表决结果、出席股份比例及关键发言,记录由主持人和计票人签字并保存至少10年 [14] - 董事会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出具意见并公告,表决结果需现场公布 [13][19] - 公司优先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扩大中小股东参与,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披露 [9][17]
万东医疗: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第一次修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