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股份: 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适用范围 -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1] - 制度适用于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适用此制度[1] 投票权计算规则 - 股东投票权数等于持有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2]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别进行 投票权数分别计算且票数只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2]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行使表决权 但所投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2] 投票有效性标准 - 股东行使表决权总数多于其全部表决权时投票无效 少于时有效且差额部分视为放弃[2] - 投票时必须注明所持股份总数及投向各董事的投票权数 且投出票数不得超过实际拥有票数[3] 董事当选原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 位次在应选人数之前且得票总数需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3] - 得票数相同且影响当选人数时需对相同票数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4] - 当选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选举失败 超过二分之一但不足时应选人数时新董事会成立并可对缺额再次选举[4] 实施程序要求 - 股东会通知中需特别说明采用累积投票制[4] - 会议召集人需制备标有会议名称、候选人姓名、股东信息、表决票数等要素的专用选票 并附操作说明[5] - 股东可亲自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5] 制度效力与解释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 - 规则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与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