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制定背景与意义 - 条例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旨在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对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自2015年12月以来已完成两轮全覆盖,第三轮已完成3个批次督察任务 [1] 督察工作原则 - 条例明确督察应遵循5项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坚持依规依法 [2] 督察制度体系与组织机构 - 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级督察是中央督察的延伸和补充 [3] - 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经批准可组建中央督察组 [3]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督察工作,并可组建省级督察组 [3] 督察对象与内容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包括四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4] -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 [4] - 中央督察内容围绕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美丽中国建设等重大任务,并纳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处理情况 [4] - 省级督察内容在中央重点基础上,进一步聚焦省级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以及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5] 督察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 - 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形式 [6] - 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等程序环节 [6] - 为精准科学督察,条例明确督察组需制作问题底稿,并成立独立审核组对督察报告开展独立审核,必要时就政策法规适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6] 督察整改规范 - 条例设立督察整改专章,明确被督察对象是整改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需组织编制整改方案并推进落实 [7] - 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机构对整改任务实施清单化管理,定期组织调度和盯办抽查 [7] 督察成果运用 - 条例设立专章规范成果运用,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并明确将追责问责工作方案纳入督察整改方案 [8] - 中央组织部将督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8] - 省、自治区、直辖市需结合实际加强督察成果运用 [8] 干部队伍建设与作风纪律 - 条例明确了督察人员保障机制、培养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要求中央及省级督察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对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 [9] - 条例严格规范作风纪律,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要求,并明确了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条款 [9]
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2025-05-12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