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募集资金包括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并需完整披露实际使用情况[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2]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专户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机制等8项核心条款[3][4]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及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协议[5]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或变相用途变更[6]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保荐人意见,置换需在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8]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9][10]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14] - 变更实施地点仅需董事会决议,不视为用途变更,但需及时公告并说明影响[14][15]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16]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16][17] -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原因[17] 超募资金使用规则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需披露建设方案及投资合理性[11][12]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募投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12] - 单次临时补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需通过专户实施[10][11]
威孚高科: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