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码”销售,即便是“正品”也侵权!
人民网·2025-04-22 01:03
案件核心事实 - 浙江宁波某化妆品公司原为第16599974号商标专用权人 后将该商标转让给宁波某生物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剂及化妆品等商品 [1] - 被告某美发商行在淘宝平台销售刮除二维码及数字码的标有涉案商标的洗发产品 商品来源为太原地区代理商 [1][2] -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后提起诉讼 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损失 [1] 法律争议焦点 - 被告辩称销售商品为正品 刮码是为保护代理商信息 且已在淘宝页面明示 未造成损失或获取不当利益 [2] - 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 付款凭证及区域代理合同等证据 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2] - 法院认定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因刮码行为违反商品溯源体系 构成不正当竞争 [3][4] 法院判决依据 - 刮码行为破坏品牌方通过编码实现产品溯源及营销管控的经营模式 违反市场诚信原则 [4] - 行为增加消费者验证成本 损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权益 可能贬损品牌商誉并扰乱市场秩序 [4]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5] 行业影响与规范 - 刮码销售行为在食品 化妆品及服饰等电商领域普遍存在 常以低价吸引消费者 [7] - 二维码系统承担真伪鉴别 流通追溯及售后登记等核心功能 是品牌质量管控的关键环节 [6][7] - 司法机关强调经营者需提升诚信守法意识 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秩序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