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物(000504) - 南华生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7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