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000598)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 1 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设在投资发展部。 第一条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 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