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601933)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翁晓健律师、 赵婧芸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 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53 号《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以及发 行人的相关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审核问询问题 3.2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