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00068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中山公用中山公用(SZ:000685)2025-12-30 13:18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股东会召开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7]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4]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等情况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4]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5]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5]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4]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6] 其他 - 股东会表决由律师和股东代表计票、监票[27]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等方式[27]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信息[27]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27]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不少于10年[27][28] - 因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等应及时公告并报告[28]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2个月内实施方案[29]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9] - 公告等指在符合规定媒体和网站公布信息[31] -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股东会通过生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