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00068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中山公用中山公用(SZ:000685)2025-12-30 13:18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顾问[8] - 可在到账后一个月内签三方协议并使用募集资金[8] - 可在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6]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7] - 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3]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3]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7] 募集资金存放 - 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专户不得存非募集资金[7]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按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计划使用[12] - 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2] 特定事项募集资金使用 - 需经董事会审议、相关机构发表意见后披露[15]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项目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18] - 低于五百万元或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监督检查 -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董事会收到报告两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会计师鉴证[27]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独立董事半数同意可聘会计师鉴证,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9] 超募资金使用 - 按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董事会决议、保荐发表意见、股东会审议[23]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执行,不一致以其为准[31]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本制度[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废止[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