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亲属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亲属不得担任[8]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10] - 最近36个月内不得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12] - 最近36个月内不得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12]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13] 独立董事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13]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未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0]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4] 资料保存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5]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10年[29] 信息披露与会议资料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6] -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天提供资料[29]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9]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时两人可自行召集[23] 公司保障与支持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保障知情权[28][29] - 配合行使职权,不得阻碍[30]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1]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31] 津贴与利益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通过并年报披露[32] - 不得从公司及其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32]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股东[34]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高人员股东[34] 制度相关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5]
中山公用(00068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