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影医疗(688271)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晓明律师、赵丹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 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 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