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设四名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连续两次未亲出席董事会,三十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0] - 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辞职,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1][13]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1] 独立董事工作参与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参与研究论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25] - 不迟于规定期限发董事会通知并提供资料,专委会原则上会前三日提供[27] 专门委员会要求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7] - 审计委员会由非高管董事组成,召集人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17]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5] - 部分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召集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时两名及以上可自行召集[20] 独立董事信息披露与待遇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发通知时披露[23] - 履职信息公司及时披露,否则可自行申请或报告[28] - 聘请中介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8]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8] - 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取得其他利益[28] 其他规定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8] - 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章程执行[31] - “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31]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1]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制度涉及公司为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为2025年12月29日[32]
江中药业(600750)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