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600839) - 四川长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 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 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二)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