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600738) -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 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 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1 / 9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