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00002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 定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等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 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董事会八届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 时间及原定的任职期间、离任生效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换届/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