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600961) -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湘君株冶法意字第 033 号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熊鹰、李 峰云(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并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