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60302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 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充分发挥董 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并根据《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