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且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7]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0] - 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0]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10] 担保流程与职责 - 公司担保需经财务部门审查、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13] - 财务部门负责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建立备查台账、跟踪管理等工作[13] - 法务负责起草或审核担保合同、处理法律纠纷和追偿事宜[23] - 审计机构对公司对外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4] - 财务部负责担保合同登记、注销等事宜,督促被担保人还款[20] 担保限制与信息披露 - 有不符合法规、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4] - 担保合同应明确主债权种类、金额等条款[19]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7] - 公司应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担保相关信息及占净资产比例[25]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应采取追偿措施并披露情况[26]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担保行为核查[28] - 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解除或改正,降低损失,追究责任[28] - 控股股东等不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责[28] - 相关人员未履行担保管理职责致损失或风险,董事会视情况处分或处罚责任人[28] - 董事等擅自越权代表公司签担保合同,公司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28] - 董事等未经审议批准同意公司担保,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28] - 相关责任人擅自担保致公司损失,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8] - 相关责任人未经董事会同意承担无须担的责任致公司损失,应赔偿并受处分[29] - 对外担保中相关责任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29]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2]
华邦健康(00200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