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000301)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盛虹)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 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站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 3. 公司于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