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300034)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非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