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301133) -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钟股份金钟股份(SZ:301133)2025-12-22 10:31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金钟汽车零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广州市金 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提前赎回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提前赎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金杜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