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豪高新(600433) - 冠豪高新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12月)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运作,保证关联交易的 公允性,提高管理透明度、降低经营风险、避免决策失误的目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 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