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 审计委员会同意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通知[8] 提案与通知时间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4] 股权登记与会议间隔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交易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6] 延期与取消规定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后股权登记日不变[18] 会议费用承担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2] 投票形式与时间 - 股东会召开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形式,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迟于现场会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参会授权要求 -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需出示法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印章)及法人有效证照[22] 会议主持规则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3][25] -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新的会议主持人[26]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7]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公司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7] 董事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位当选董事最低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会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29] 表决结果规则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0]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31] 表决计票监票 - 股东会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32]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3]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3] 特别决议事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属特别决议事项[39]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2] 方案实施时间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42] 决议撤销请求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股东会决议[43] 术语含义说明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7]
贝斯特(30058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