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全体股东[10]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会议形式 -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应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15] 表决时间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公司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2]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一、二款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 表决制度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度[23]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进行表决[23]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4] 表决意见 - 出席股东会股东应对提交表决议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未填等情况计为弃权[24]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结果[24] 现场结束时间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现场宣布提案表决情况和结果[24] 中小投资者表决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2]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信息[25] 提案提示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25]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需记载会议多项内容[25] - 会议记录相关人员应签名,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6] 特殊情况处理 - 因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或无法决议,应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向相关机构报告[27] 董事就任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决议通过当日[27]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27]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次日公告[27] 决议效力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无效,程序或内容违规股东可请求撤销[27]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0][31]
浦东金桥(600639)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