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股份出售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或超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刊登提示性公告[9] - 出售后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30%时,应刊登提示性公告[9] - 出售后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时,应刊登提示性公告[9]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等并配合披露信息[10] 控股股东减持限制 - 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有特殊规定除外)[7] -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有特殊规定除外)[7]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防范 -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执行负责人[15] - 财务部需加强公司财务过程控制,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7] - 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说明[17] - 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为其提供委托贷款等[18] -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结算期限[19] 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处理 - 公司董事会应要求侵占公司资产的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制定还款计划[20] - 公司董事会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股份[21] - 财务负责人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两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并抄送董事会秘书[21] -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十日内不召开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审计委员会,由其提议召集临时会议[22] -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22] - 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期限到期后十五日内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偿债[23] 以资抵债相关规定 - 以资抵债资产须属公司同一业务体系,且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23] - 以资抵债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考虑资金现值折扣[23] - 独立董事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3] - 以资抵债方案需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不符规定或损害利益时会被制止[24] - 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24] 责任追究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资产,董事会视情节处分并提请罢免责任人[24] - 公司违规致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损失,对责任人处分、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24] 规范实施 -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26] - 本规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7]
吴通控股(30029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