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1] 监管协议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股东会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1]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4]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用于主营,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0] 检查与审核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0]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会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审计委员会应责成改正,责任董事可能赔偿、被罢免及追究法律责任[25]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董事会应责成改正,责任高管可能赔偿[25] - 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应赔偿,情节严重董事会应罢免其职务,公司追究法律责任[26] - 董事、高管在募集资金使用中弄虚作假等,股东会或董事会应罢免其职务,公司追究法律责任[26]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追究法律责任[26] - 子公司等违反办法使用募集资金,公司通过股东权利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26] 其他规定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情况[18] - 本办法“以上”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28]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28]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8]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晶瑞电材(300655)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