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000009) -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 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1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