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5] - 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五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6] 自行召集条件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且自提议至召开日不减持[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公告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1] 股权登记与会议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2] 会议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情形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2]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类别股决议 - 公司发行类别股,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的股东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18]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0]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9]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9] - 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0]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2] 表决结果认定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2] 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22]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信息[23]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4]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26] 违规处理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深交所可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28] - 股东会召集、召开和信息披露不符要求,证监会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深交所可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28]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履职违规,证监会可责令改正,深交所可采取措施,情节严重可实施证券市场禁入[28] 人员退场 - 会议主持人可令无资格、扰乱秩序等人员退场,不服从可派保安强制退场[30] 规则实施修改解释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拟订草案[31] - 本规则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1]
皓宸医疗(002622)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