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坤新材(68872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 书。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