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00090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临时股东会提议与反馈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5][6]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5][6] 股东召集与主持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连续90日以上可特定情况自行召集和主持[6]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9]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9] 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1] 延期与取消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1]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16]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17]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30%以上或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17]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0]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21]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资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1]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