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2025年12月12日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 - 适用持股5%以上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等六项原则[6] 披露义务与责任 - 内幕信息披露前知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8]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17]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多项职责[17] 披露时间与方式 - 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11] - 重大信息应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16] - 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前披露公告[11] 特殊情况处理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4][15] - 若无法按时披露重大事项可先发提示性公告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12] - 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2] 股东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2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2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需告知公司[28] 定期报告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含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35]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35]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35] 重大交易披露标准 - 重大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担保)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45] - 重大交易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45] - 重大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45] 其他披露标准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46]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需披露[4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披露[47] 自愿披露 - 自愿披露信息范围包括框架协议及进展、业绩快报、重大事项或事件[54] 审核与监督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55]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59]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责任人违法违规,公司可追究责任[61] - 保荐人等擅自泄露信息,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63] 废止与生效 - 公司2023年发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废止,新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5]
明星电力(600101) -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