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日起2个月内召开[2] 召开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等情形下需召开临时股东会[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在5日内发通知[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2]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13]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投票时间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等[17] 投票权征集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0] 投票表决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22]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25]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6]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等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8] 争议处理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28] 信息披露 - 法院判决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及时处理披露[28] 公告说明 - 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披露内容[30] 规则说明 - “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0] -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规定办理[30]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可提交股东会修订[30] -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0]
杭萧钢构(600477) -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