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601901)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方正证券方正证券(SH:601901)2025-12-12 11:18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8] - 协议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 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超募资金也专户管理[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董事会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2]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董事会重新论证[12]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3]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资金转入专户或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16]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9] 现金管理与核查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20]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23]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4]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按股东会审议文件承诺使用,向董事会汇报实际情况[10]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变相改变用途[10] -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供必要资料[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督促整改并报告上交所[26] - 公司按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义务[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使用情况[26] - 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规则和章程规定执行[28] - 办法生效后冲突内容以相关规定为准[28]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28]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