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净额20%,应通知保荐或独财[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8]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单个或全部募集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7]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7] 协议与原则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9]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5] - 募集资金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原则[7] 资金管理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20]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21] - 应按补充募投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3] 用途与地点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如取消项目等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25]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在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公告[26]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31] - 保荐机构或独财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检查[33] 公告与制度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或补流需在董事会后2个交易日公告[20][21]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 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32]
金房能源(00121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