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能源(00121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金房能源金房能源(SZ:001210)2025-12-12 11:03

担保审批规则 -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审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担保有特殊表决规则[12] - 七种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3]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批准[13]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13] 担保额度管理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4]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满足条件可预计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5]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预计满足条件可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5] 其他规定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7] -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19] -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2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6]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的,追究当事人责任[28] - 责任人违反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8] - 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32]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1]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31] - 制度生效时间为2025年12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