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关联交易(支付报酬除外),经独董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且超300万元交易,经独董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且超3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0]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11]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1] 其他关联事项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等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3]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5]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16] - 已审议执行中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按协议交易金额提交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16]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提交审议,超预计金额重新提交审议[16]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17] 审议程序与披露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18] - 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按规定表决[20] 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但重大交易仍需履行[21] - 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50%以上股份等情况[24] - 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24]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
金房能源(00121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