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能源(001210)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金房能源金房能源(SZ:001210)2025-12-12 11:03

对外投资分类 - 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短期持有不超1年,长期1年内或超1年不能或不准备随时变现[8] 交易审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六种情形由董事会批准[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等不涉及对价支付、无义务交易等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1] 特殊交易规定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和相关营业收入[11] -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交易标的为股权需对最近一年又一期财报审计,为其他资产需评估[11] -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披露、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2] 投资设立公司规定 - 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可分期缴足出资额的,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适用相关规定[12] 关联交易与子公司投资 -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需满足相关规定,子公司对外投资需按程序审批[12] 投资终止与转让 - 公司可在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等情况终止投资,在发展战略调整等情况转让投资[14] 投资公司人员派出 - 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派出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运营决策[17] - 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应派出董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17] - 派出人员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初步意见,投资决策机构决定[17] 财务管理 - 财务部应对对外投资活动全面财务记录和详尽会计核算[19] - 长期对外投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19] 审计与监督 - 公司可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20] -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20]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监督财务状况[20] 重大事项报告 - 子公司对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