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后应在五日内发通知[7][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后应在五日内发通知[7][8] 临时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1]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会议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说明原因[14] 会议地点与表决 - 股东会应在公司住所地或章程规定地点召开,设置现场会场并提供网络等表决方式[16]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类别股决议 - 发行类别股,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人员列席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他们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30]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25]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1]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1] 违规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优先股审议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审议,应就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等事项逐项表决[22]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25]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6]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后,公司需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6]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7] 违规处理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深交所可对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董事或董秘违规情节严重,中国证监会可实施证券市场禁入[29]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作废[31]
新联电子(00254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