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微(600360)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执业资格,并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