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需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3]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二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9]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书面申请[9]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0] - 董事等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等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3]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重大事项披露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资产总额30%需披露[19]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30%需披露[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19][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9][24] - 1/3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经理发生变动需披露[19] 报告审计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有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14]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送定期报告时需提交专项说明等文件[16] 报告编制与审核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编制,经财务总监、董事长审阅,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长签发,两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审核后披露[27][28] - 临时报告需经董事长审阅修订,董事签名并加盖公章,董事会秘书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29] 会议信息披露 -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及文件上报交易所并披露[30] - 股东会结束当日将决议及文件上报交易所并披露[31] 重大事件报告 - 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及交易所报告并披露[31]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相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也应承担义务[50] 相关责任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合规负责,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担责[40] - 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义务[40] -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答复董事会询问并提供资料[40] 内部管理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管理[4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并将年度情况报交易所备案[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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