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6][7] 自行召集条件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8] 临时提案规定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需提供持股证明[15][16]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应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内容[15] 召集公告要求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股东召集股东会需提供相应证明及决议并公告[11]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8]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19] 提案通过条件 - 提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应在通知公告特别指明[21] 会议变更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2] - 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与股权登记日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22] 提示性公告 - 召集人需在股权登记日后3个交易日内、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提示性公告[24] 投票时间 - 互联网投票时间为会议召开当日9:15至15:00,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会议召开当日9:15 - 9:25、9:30 - 11:30和13:00 - 15:00[29] 类别股决议 - 发行类别股公司特定事项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中小投资者定义 -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7] 征集人规定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出席股东会[37]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6] 年度股东会审议事项 - 年度股东会应审议董事会报告、年度报告、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等议案[35] 中小投资者表决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7] 董事选举投票制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情形外实行累积投票制[39] 会议地点变更 - 变更股东会召开地点,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9] 代理授权委托书 - 股东出具的代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等内容[33] 方案实施时间 - 公司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59] 回购决议条件 -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反规定的决议,但轻微瑕疵除外[49] 普通与特别决议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1]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1] 重大事项决议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52]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的除特定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2] 决议公告内容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等[54]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并永久保存[45][46][47] 中小投资者权益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和损害其合法权益[49] 决议公告申请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向深交所申请办理决议公告事宜[57] 提案披露要求 - 提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应披露是否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7] 征集表决权披露 - 股东会存在征集表决权事项的,应披露征集到的股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58] 提案未通过处理 - 股东会提案未获通过,应在决议公告中提示,后续提交新股东会审议需单独披露公告说明情况[58] 提案变更披露 - 本次股东会变更以往已表决提案,应在决议公告中提示,披露两次提案名称及前次决议披露时间等[60] 法律意见书 - 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内容,每项提案需披露同意、反对、弃权股份数及占比[60] - 股东会召集人非董事会的,应聘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61] 提案实施与终止 - 股东会通过的提案应在授权期限内实施,因故终止或到期未实施需及时披露公告说明情况[62] 规则解释与修改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公司股东会[64]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64]
中国铁物(000927)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