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慕士(00123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委员会组成 -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1/2以上委员须为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4]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5] 会议召开 - 每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10] -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通知,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通知[10] - 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4] 通知与表决 - 采用快捷通知方式,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视为已收到通知[12] - 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15] - 委员委托他人出席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17]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和决议保存期不少于十年[20][21] - 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提建议和材料[18] - 决议生效次日向董事会通报决议情况[20] - 决议致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委员负连带赔偿责任,异议者可免责[20] - 有利害关系委员应披露利害关系,通常自行回避表决[23] - 委员有权评估公司董事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各部门应配合提供资料[25] - 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未尽事宜或抵触情况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改[27] - 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