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慕士(001234)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委员会组成 -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1/2以上委员须为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4] 人员调整 -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未达前暂停职权[5]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14] 会议召开 - 每会计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9] - 董事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9] 会议通知 - 定期会议提前5日、临时会议提前3日发出通知(不含开会当日)[10] - 快捷通知方式2日内未接书面异议,视为收到通知[11] 会议举行与决议 -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3]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14] 会议表决与记录 -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传真作决议为签字方式[16] - 会议记录含日期等内容,保存期不少于十年[19] 委员会职责 - 负责制定董事、高管考核标准与薪酬政策并提建议[38] 委员权利与义务 - 与议题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并回避,特殊情况可表决[21] - 闭会期间可跟踪高管业绩,有权查阅会议决议及资料[24] - 可质询高管,评估其业绩、薪酬等[24] 制度执行 -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