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600312) -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平高电气平高电气(SH:600312)2025-12-11 11:0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相关程序有明确时间要求[9] 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决定[4] - 对外投资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4]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4] - 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及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5]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等,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5] - 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及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5] - 单笔金额超3000万元或累计超3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会议通知与登记 -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1] 投票相关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3] 会议决议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24]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24]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5] 其他规定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25] - 会议记录需保存十年[26]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27]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8]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规决议[28]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上交所可对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32] - 股东会召集等不符要求,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上交所可采取措施或处分[32] - 董事等履职违规,证监会责令改正,上交所可采取措施或处分,严重者禁入市场[32] - 本规则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上交所网站公布信息[34] -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