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8]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12]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6] 募集资金监管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 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9]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12]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6]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项目进展等多方面内容[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7]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整改并报告上交所[28]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改变用途等行为[30] - 擅自改变用途等致使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 - 对造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30] 办法实施 - 本办法将根据政策法规变化适时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2]
物产中大(600704) - 物产中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