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出现规定情形应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的应在5日内发通知[6] - 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7] 自行召集条件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1] 延期或取消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1]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14]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0]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21]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股东会决议[22] 投票权征集 - 公司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7]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回购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选举制度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7]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18]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等内容[20] 会议记录负责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20] 会议中止 - 召集人应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中止或无法决议应采取措施并报告[21]
物产中大(600704) - 物产中大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