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00227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桂林三金桂林三金(SZ:002275)2025-12-10 10:3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与审议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情况[13]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8]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达10%及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9]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22]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协议[6] - 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资金使用原则与审批 - 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超募资金存放于专户[6] - 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9] -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需履行审批手续[9]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等条件[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多项条件且到期归还[15][17] 资金使用顺序与豁免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等顺序进行[19]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9]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要求 - 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0] 信息披露与公告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日内公告[23] 核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核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6]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异常处理与责任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及时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28] - 发现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情况[29]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