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600758)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报告义务人 - 公司董事、高管等及持股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报告义务人[2] 报告交易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比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成交金额占比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交易产生利润占比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10]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比0.5%以上需报告[10] 其他报告情形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报告[10]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30%需报告[10]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报告[11] 报告流程 - 报告义务人知悉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14] - 形式有书面、电话等六种,原则用书面,紧急可先口头后书面[14] 信息披露流程 - 董事会秘书和办公室判断是否公告,需则汇报董事长、总裁[15] - 董事会办公室提预案或要求,协调编写临时报告初稿[15] - 不需审议事项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批[15] - 须经董事会审议议案会前送达董事审阅[15] - 须经股东会批准议案及材料会前在指定网站披露[16] -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上交所审核并披露[16] 信息披露限制 - 未经授权公司各部门不得代表公司对外披露信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