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600758) -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劵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劵。 1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 本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劵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海证劵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业绩快报披露 ...